第十四条

已修改

非税收入缴纳应当以缴款方式履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以实物抵费不能履行缴费义务的,须经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执收单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拍卖机构对抵费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拍卖所得价款不足缴费额的,缴款义务人应当继续履行缴费义务:

(一)缴款义务人因破产、撤并无力以货币形式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当时不收取实物,事后难以收取的;

(三)缴款义务人无资金来源,不能以货币形式缴费的。

执收单位的罚没物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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