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原则、目标与主要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