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八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原则、目标与主要任务;(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