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第七条有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过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