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