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