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