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震的监测、防治工作,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震监测和实施减震措施。采矿权人应当对矿震进行监测,定期向市地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采取措施降低矿震的强度和频率,防止破坏性矿震的发生,确保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