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