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