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