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存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保证金的交存及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