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预防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单位监察部门或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