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内部预防为主,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