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