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