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检察、法院、监察和审计机关,在办案、行政监察和财务审计时,对预防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并将书面建议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建议机关,报送本单位的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