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法律咨询、以案讲法等方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