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任用或者聘用因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