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任用或者聘用因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