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第二款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