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逃逸或者拒绝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