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属于国道、省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县道、乡道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