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