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