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