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七章 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