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