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乡道、村道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对贫困地区、偏远山区给予倾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