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经检测发现非法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出具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检测人员盖章、签字的检测文书;

(二)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三)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管理机构经检测发现非法超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通知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