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派驻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