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 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