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 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