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