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排查和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