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收费公路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许可。所得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运行,设置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