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