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应当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