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和预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