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