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