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