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有效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