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案件承办情况,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