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签订委托协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