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提供相应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三)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四)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予抚恤金生活的;
(五)正在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由政府提供帮助的;
(七)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