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