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要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将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移送市或者其他的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