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司法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