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请求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的;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七)因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