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不予发放出海边防证件: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或者实施假释、保外就医、监(所)外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准出境的;

(五)被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未满六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