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第七条有效出海船舶应当向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向出海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领取《出海船民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出海生产作业人员除外。《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统称为出海边防证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