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第九条有效公安边防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出海边防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发放出海边防证件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