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安边防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出海边防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发放出海边防证件的书面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