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和沿海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公安边防治安执法经费,按照地方法定义务逐步提高公安边防治安执法船舶装备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