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和沿海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公安边防治安执法经费,按照地方法定义务逐步提高公安边防治安执法船舶装备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